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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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   2014-07-04 10:22:35



鲁教职字〔2007〕6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教职字〔2006〕9号)精神,规范高等学校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办学声誉,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基本途经,也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等学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成人教育,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活动。

   

二、规范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设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和《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鲁教电办字〔2004〕1号)要求,各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要坚持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函授站设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设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函授站时,应一律选择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学校,同时必须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学习中心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如依托其他单位建立的,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门评估。严禁各高等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二)设站单位必须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学习中心还必须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具备带宽100M以上局域网络系统,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三)外省高校在山东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省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函授站原则上一校一站,学习中心原则上每省辖市一校一个。省内高校在本省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原则上每省辖市一校一个。同一单位不得与三个以上主办学校进行合作,且合作学校开设同一学历层次的专业不得相同。

(四)管理人员配备满足要求。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学习中心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五)规范设置程序。新增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由设置单位和主办学校向设置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组织专门人员实地考察,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申请材料(逾期延至下一年度),经复审对同意设置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进行登记,并予以在省教育厅网站或报业传媒上公布。

(六)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应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视为自动取消,再招生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主办学校决定取消在我省设置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厅。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三、加强招生工作管理

   

(一)省教育厅定期公布已登记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名单(见教育厅网站:sdpec.edu.cn),以杜绝不法机构和个人假借高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各高等学校招生简章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备案手续。省教育厅将在办公网站上开辟招生广告专栏,专门登载经我厅备案的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发布。

各高等学校分管领导要对招生宣传工作的内容严格把关,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全面、准确地公布招生性质、学习方式、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相关的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只能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自行制作发布学历教育招生宣传信息。

(二)各高等学校只能由在省教育厅登记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组织进行招生,不准委托函授站和学习中心以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严禁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设立站外教学点或将其转包他人。严禁高等学校和函授站招收所谓“预科生”、“跟读生”,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 向学生收取学费。凡未经我厅同意在我省擅自设立函授站的外省高校,将不予安排面向我省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三)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考虑自身办学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全脱产学生放到函授站培养,更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放到未经省教育厅登记的函授站。

   

四、加强教学和学籍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强化对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应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控其办学行为,定期检查评估,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本部与函授站要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派遣本校专职教师担任函授站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学习中心应根据专业设置,配备足够的远程教学辅导教师,选聘的教师应得到主办学校的认可。设置学籍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规定,统一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不允许函授站和学习中心未经主办高校批准对学生学籍异动擅自处理。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要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的配备,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教学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不得擅自缩减学习时间,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五、实行年检制度

   

我厅对高等学校在我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11月份。年检的主要内容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学及教学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等。年检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在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市所辖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对受检函授站和学习中心逐一做出等次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进行实地复检,正式行文公布年检结果。

   

六、加强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 考试领导小组职责

省教育厅将组织对现有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主办高校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开始对本校所有的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如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是否已在省教育厅登记,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在招生宣传组织、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高等学校要将在我省的所有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统计人数要与目前在籍学生数相一致,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有关统计表和清理整改的书面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E-mail:hsz@sdzcjy.com,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省教育厅联系人:赵远征,联系电话:(0531)86900795,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相关表格下载地址:hhttp://www.sdpec.edu.cn/)

省教育厅将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进行重新登记,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或报业传媒向社会公布。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和省教育厅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今后如出现违规招生和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厅将予以公开通报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学校给予限制招生、中止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登记、停止招生等处罚,在评优选先、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高等学校。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我厅已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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